一、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进口畜禽肉应依法索取、查验以下内容:
(一)是否有加盖有供货商公章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是否有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凭证。
(三)供货商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和销售凭证载明的产品出口国、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是否一致。
二、经营者将进口畜禽肉按部位等形式分割后销售的,可提供该批次进口畜禽肉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销售进口畜禽肉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进口畜禽肉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