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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通报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8-19 14:49 来源:温州法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8月10日下午,温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食品安全犯罪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起来看看!
  8月10日下午,温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食品安全犯罪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起来看看!

  一

  郑某等人跨省生产、销售添加处方药成分保健食品案

  案情概要

  2015年2月份至2016年12月10日被查获,被告人郑某委托雷某(已判刑) 假冒其他保健品批号,生产自编“护根宝”、“鹿茸参灵草”、“红花降压保”等名称的多种保健食品向全国各地销售,销售金额达170余万元。后在被查获的保健品中检测出氨基他达拉非、氨氯地平等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高血压病症的处方药成分。期间,被告人郑某、曲某夫妇招揽亲戚被告人徐某等人,并雇佣被告人庄某等五人分别从事物流、销售、客服、广告等工作。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曲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徐某等七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因部分群众迷信食疗效果好,以及国家对药品、保健品生产、销售的严格管控,一些不法分子便盗用其他保健食品批文,在生产、销售的违法保健食品中添加治疗高血压、性功能障碍等慢性病的处方药成分,形成代工、招商、销售一条龙的专业化制售团伙。这类犯罪生产源头在内陆省份,但销售市场遍及全国各地,严重扰乱药品、保健品市场管理秩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性巨大。该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助力保健品市场乱象整治专项活动的决心。

  二

  许某等人网络销售减肥保健食品案

  案情概要

  2016年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伙同妻子张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销售果蔬减肥保健品,声称从马来西亚进口,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2018年2月开始,许某等人为被告人项某、梁某、陈某及丁某等人提供货源,收取货款183.1万元后,将其中部分产品快递至丁某处,其余产品暂时寄存在其车库内。2018年6月初,丁某因有顾客试吃产品出现不良反应,且许某等人一直未提供国内合格证明,故将样品拿去检测,检出西布曲明成分。2018年6月下旬至7月间,项某、梁某、陈某明知产品质量可能存有问题,仍向他人销售上述产品。后公安机关在抓获张某时在楼下车库内查获上述产品4万余条,亦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共同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78525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网络经济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美容、减肥产品亦主要通过网络渠道实现b2c全流程。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覆盖面广、易隐蔽真实身份、无需当面交易等特点,借助网络渠道推广秘密添加处方减肥药有效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保健食品;下游经销商在代理前述产品时因没有及时索要合格证和来源渠道合法证明,导致问题产品持续通过网络渠道流入社会。不遵医嘱服用西布曲明,容易导致药物摄入过量或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引发中毒事故。温州法院始终把打击网络贩卖违法保健品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净化网络环境,维护保健品市场秩序。

  三

  于某等人跨省贩运喂食瘦肉精肉牛案

  案情概要

  2018年3月,被告人于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吉林省榆树市帮吴某(另案处理)收购12头菜牛,于某自己收购21头菜牛,赵某又帮于某从吉林省扶余县一牛户处收了14头菜牛;任某指使他人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为吴某收购21头菜牛。在未经“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测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任某伙同贾某、朱某虚开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耳标。后由于某分别安排司机潘某、倪某将其中35头菜牛运输至瑞安市湖岭菜牛交易市场,21头菜牛运输至乐清市吴某的牛场。后湖岭菜牛交易市场内有32头牛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货值约64万元;吴某牛场内有17头牛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货值约17万元。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典型意义:

  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曾联合发布公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和含“瘦肉精”的饲料。于某等人明知上述菜牛产地个别牛户有喂食瘦肉精行为,违反畜牧业的防疫需要,虚开检疫合格证明,跨省贩运活牛,导致问题牛肉流入市场。据专家介绍,食用含瘦肉精肉类会出现恶心、头晕、四肢无力、双手颤抖等中毒症状,严重时可导致死亡。我市法院从重打击此类犯罪,护卫市民“菜篮子”的安全。

  四

  侯某等销售来源于境外疫区冻品案

  案情概要

  2016年6月,被告人侯某等人雇佣被告人杜某、王某等人分别担任船长和船员,驾驶货船出海至公海海域,在无任何报关审批手续、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从大货轮上收购美国凤爪、巴西鸡爪、波兰猪头肉等冻品,运到苍南县巴曹码头、霞关南坪码头等处卸货后再运往他处销售。侯某为方便在霞关码头卸货,还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颜某、杨某等负责货船卸货安全及陆路运输。2017年2月20日3时许,货船在苍南县霞关镇南坪码头靠岸卸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扣美国凤爪、巴西鸡爪、波兰猪头肉冷冻食品共计4332箱,重达68.6038吨,货值520721元。经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函,涉案的美国凤爪、巴西鸡爪、波兰猪头肉三种冷冻食品系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疫区产品。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被告人颜某、杨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某、杜某各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

  苍南县的食品加工业一直在国内享有盛誉,其中个别企业为追求额外高利润,不顾国家禁令,收购来源于国外疫区的肉类原料。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为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等畜牧业疫情的需要,曾多次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来自美国、巴西的禽类产品和波兰的猪肉产品。其中,禽流感是人畜共患疾病。国外疫区冻品的入境、销售、运输在当地俨然已成为产业,法院对此类犯罪的严惩,对于保护国内消费者健康以及维护境内畜牧业防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

  林某等销售甜蜜素馒头案

  案情概要

  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林某、陈某在二人共同经营的位于平阳县麻步镇的平阳县林某早餐店内,由林某制作添加了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的红糖包,两人一起销售。同年3月30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内的红糖包进行抽检,经检测,该店内红糖包“甜蜜素”含量为2.18g/kg,结论为不合格。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查明上述红糖包以每只0.75元的价格出售给前来就餐的消费者,期间约销售4000个,金额合计3000元。公诉机关据此请求判令该早餐店在温州市级以上的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判令该早餐店支付红糖包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计人民币30000元。

  裁判结果:

  平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林某、陈某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平阳县林某早餐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该款由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平阳县林某早餐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温州市级以上的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内容由该院审核确定。

  典型意义:

  “甜蜜素”属于严格限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被允许应用于非焙烤类粮食和粮食制品,含有“甜蜜素”的非焙烤类粮食和粮食制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多次或单次食用含有该物质的红糖包,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的慢性危害。早餐店为降低生产成本、取得不当竞争优势,在馒头、包子中使用甜蜜素代替白糖,该行业潜规则需要动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予以破除。法院支持了检察院提出的惩罚性赔偿金及公开登报道歉的主张,教育广大餐饮业主要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

  严某等销售地沟油油条案

  案情概要

  2014年下半年开始至2017年3月份,蒋某(已判刑)将从苍南县甲、乙食品有限公司收购食品加工后产生的废弃油脂,经过蒸煮加工后销售给平阳县鳌江镇内的被告人严某、郑某、黄某甲、章某、曹某、程某、高某、黄某乙等,上述被告人在明知蒋某所销售的食用油是鸡鸭制品的废弃油脂所加工(俗称“地沟油”)的情况下,仍用于炸油条销售给他人食用。

  裁判结果:

  苍南县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章某、程某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曹某、高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所谓“地沟油”,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用油”。“地沟油”因原料来源问题,酸败指标远超国家规定,长期摄入易诱发器官癌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2012年1月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相关犯罪予以从严打击,但仍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继续为降低生产成本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法院对上述被告人适用刑罚处罚,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教育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废弃油脂管理,避免类似犯罪重演。

  七

  蔡某销售糖干海参案

  案情概要

  2017年9月左右以来,被告人蔡某明知穆某(已判刑)所售干海参系掺杂、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向其购入并在平阳县昆阳镇联东路的店里对外销售,至2018年2月6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伪劣干海参。期间,销售额达人民币109634.6元。经检测,被查获的涉案干海参为不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平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禁止被告人蔡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涉案物品及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干海参不合格是因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国标,水溶性总糖远高于国标,原因是生产商在加工干海参过程中增加糖分增重,达到以次充好、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的目的。采用大量添加白砂糖进行多次浸泡、熬煮工艺生产的糖干海参,其中不耐高温的营养基质遭到破坏,糖尿病人群食用后易加剧病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法院打击此类犯罪,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八

  金某销售添加抗生素花甲螺案

  案情概要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金某从广西购进“花甲螺”,在其位于瑞安市三圣门中路的瑞安市某粮店内批发销售。2019年3月27日,金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购进200斤“花甲螺”。3月28日凌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中随机抽取3斤予以检测。经检测,上述被抽检的“花甲螺”氯霉素含量1.85×103μg/kg。被告人金某销售上述批次“花甲螺”197斤,销售金额人民币1970元。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被告人金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氯霉素摄入的不良反应主要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严重时可导致不可逆的再生障碍性贫血。鉴于氯霉素严重的副作用,农业部2002年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在所有用途禁用氯霉素,故为保鲜防腐需要在水产品中添加氯霉素的行为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法官郑重提醒食品经销商,一定要及时向上游商家索要合格证明和食品来源证明,既是保护消费者也是保护自己。

  九

  顾某等销售毒狗肉案

  案情概要

  2018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顾某、陈某义、陈某军、平某、周某飞、陈某进、周某柱及周某、郑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至温州,使用毒丸(含氰根离子成分)或毒镖(含琥珀胆碱成分)将狗毒死后运送至江西省贵溪市销售给黄某(另案处理)等人,宰杀后流入食品市场供人食用。至2018年11月27日被查获时止,顾某、周某飞、周某柱、陈某义、陈某军违法所得分别达4000余元、4000余元、4000余元、4000余元、1000余元。

  裁判结果:

  永嘉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某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某飞、陈某军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周某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陈某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琥珀胆碱是一种骨骼肌松弛药,数秒至数分钟便可使人体肌肉瘫痪,呼吸困难;氰根离子有剧毒可导致人中枢性衰竭死亡,两种物质均有剧毒。被告人等使用上述物质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狗毒倒,再将狗肉贩卖给他人供消费者食用,导致问题狗肉持续流入社会,危及食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狗肉一定要问清来源;也提示商贩,要从正规养殖场购入肉狗,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十

  王某销售织纹螺案

  案情概要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明知织纹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从滩涂上捕捞织纹螺,并在家中加工煮熟,后在乐清市城东街道东山南村菜市场其经营的摊位上进行销售。同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联合检查时查获王某,并查扣其用于销售的疑似织纹螺7.74公斤。经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认定,被告人王某处查获的疑似织纹螺系半褶织纹螺。

  裁判结果:

  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于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织纹螺,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织纹螺本身无毒,但因生长海域污染发生赤潮,织纹螺摄食赤潮中大量繁殖的有毒藻类,积累了神经麻醉毒素。织纹螺体内的毒素,煮沸、盐腌、日晒均不能破坏,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浙江等地已有多人因食用织纹螺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而死亡。卫生部2012年发布公告,禁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织纹螺。销售织纹螺达一定数量,构成刑事犯罪。法官提醒消费者,为了您的生命健康,慎食织纹螺。
日期:2020-08-19
 
 地区: 温州市 浙江
 标签: 生活 食品安全
 科普: 生活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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