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休闲餐饮店或点心店经营者使用饮食销售车(食品货车)进行营业时对其车辆进行变更时,要求其变更营业申报。
2. 在食品振兴基金可使用的项目范围内,增加地方自治团体为提高食品卫生水平等,通过条例规定的项目。
3. 设立、运营集体食堂者在发现食物中毒患者或疑似食物中毒患者后,在没有向相关地方自治团体报告时,罚款300万韩元。
4. 设立、运营集体食堂者在不贮存储存食品时,罚款300万韩元;在进行疫情调查前废弃、销毁储存食品或食材,违反总理令规定的遵守事项时,罚款500万韩元。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