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称东莞市怡佳饮料厂生产的“泡潮饮乳酸菌风味饮料”产品
标称东莞市怡佳饮料厂生产的“泡潮饮乳酸菌风味饮料”(商标:泡潮饮,规格型号:45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0/3/21)产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和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尽数召回,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未发现有主观恶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裁量的情形。因企业生产的“金九凉茶风味饮料”(规格:600ml/瓶,生产日期:2019年02月25日,商标:金九)在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我局处罚(东市监罚〔2019〕Z11211A01号),且至今未缴纳罚款。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泡潮饮乳酸菌风味饮料1666瓶;2.处罚款7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10805T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排查分析:锅炉温控电路出现故障,导致蒸汽压力不稳定,从而造成该批次产品生产灭菌温度不稳定和灭菌不彻底,造成霉菌超标。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对锅炉相关部件定期测试保养,增加压力表对蒸汽压力进行监控,对生产过程中灭菌温度进行专人监控,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要求。
二、标称东莞市常平伽伽食品厂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
标称东莞市常平伽伽食品厂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商标:福厨师?,规格型号:38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0/4/16)产品,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230瓶;3.处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50804001号)。
该企业自查分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花生油带入。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加强原料采购,加强员工意识;2.对供应商重新进行评估,及时更换合格的供应商;3.对每批进货的原材料进行严格验收,必要时送去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