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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万禾超市育才路分公司经营不合格乌鱼的核查处置的通告(2020年第1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8-04 14:31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遂宁市1批次船山区遂宁市万禾超市有限公司育才路分公司经营的乌鱼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1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1批次船山区遂宁市万禾超市有限公司育才路分公司经营的乌鱼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于2020年第16期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乌鱼,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0647;食品名称:乌鱼;购进日期:2020-01-13;规格型号:/;保质期:/;被抽样单位:遂宁市万禾超市有限公司育才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船山区局)现场检查,该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活乌鱼4.1公斤,上述产品以每公斤25.6元/公斤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4.96元,违法所得104.96元。
 
  因乌鱼为鲜活农产品,至案发时已无法召回。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乌鱼在养殖环节中违规使用兽药氧氟沙星所致。
 
  目前遂宁市万禾超市有限公司育才路分公司已更换了鲜活鱼类供应商,船山区局要求该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进一步落实好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三)行政处罚情况
 
  遂宁市万禾超市有限公司育才路分公司销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的要求的乌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其在销售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船山区决定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日期: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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