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遂宁市开发区滨江路涪江花园C栋1楼;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0650;产品名称:乌鱼;生产日期:2020年01月8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型号:/。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购进该批次乌鱼5.3公斤,货值159元。因疫情期间暂停营业,剩下的乌鱼都未销售,已报损处理,现店面无该批次的乌鱼。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核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不知道该批乌鱼含有氧氟沙星。经开分局责令该商家进行整改复查,整改措施为:1.必须向供货商索证、索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的检测报告,必须手续齐全且检验合格方能进店销售;2.建立规范台账,明确进货的数量、日期、收货人签字、送货人签字落实到位,放在醒目的地方方便检查。
(三)行政处罚
未对该商家行政处罚,原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