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现对我省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广东省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二、备案机关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三、备案办理
(一)在本通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开业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已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相关信息。
(四)已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服务或注销主体资格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提交注销报告和备案凭据,注销备案。
(五)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下载《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向备案机关备案。委托他人现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广东省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据》。
(七)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发放备案凭据,并于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布,供公众查询。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委托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应当查验其备案信息,并通过签订食品贮存质量安全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冷藏冷冻食品。
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2020年9月5日起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