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广安市滨河路分公司销售的黑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0646;食品名称:黑鱼;购进日期:2020年1月19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被抽样单位: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广安市滨河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
(二)行政处罚情况
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安区局)于2020年3月9日对该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广安市滨河路分公司销售检出氧氟沙星的黑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广安区局于2020年3月26日对被抽样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8元,并处罚款100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广安区局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要求被抽样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对于该单位在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广安区局已责令其改正。
目前,被抽样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二、广安市广安区御记汤皇餐厅经营的乌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0636;食品名称:乌鱼;购进日期:2020年1月19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被抽样单位:广安市广安区御记汤皇餐厅;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
(二)行政处罚情况
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安区局)于2020年3月9日对该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广安市广安区御记汤皇餐厅经营检出氧氟沙星的乌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广安区局于2020年3月16日对被抽样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3元,并处罚款30000元。
(三)排查整改复查
广安区局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要求被抽样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对此,被抽样单位积极整改、认真完善履行了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