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2020年7月28日
河北省“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号)要求,切实做好“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燕赵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燕赵好粮油”产品检验指标,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响力、消费者认同度高的产品。
第三条 产品遴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一品一报。
第四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为遴选实施主体,负责“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提供检测标准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合的社团组织为遴选实施主体。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产品范围:小麦粉、挂面、大米、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食用玉米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注册地、生产地在河北省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申报产品主要原料产地应当为河北省辖区内,产品正式投放市场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辐射力;
(三)在国内注册商标两年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具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在本省粮食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六)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被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产品遴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燕赵好粮油”产品申报书》;
(二)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6个月内的申报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四)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
(五)企业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近两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第九条 按照属地原则逐级申报。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和汇总表上报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委托的社团组织);
没有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可直接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委托的社团组织)申报;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委托的社团组织),对各县和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市级审核,出具推荐意见报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各地遴选推荐产品要注重产品品质、地域文化和传统特色,并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燕赵好粮油”产品进行省级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包含粮油品质、营养、安全、质检、加工等方面的专家。省级评审可采取书面审核、现场考察、产品抽检等方式,对申报产品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销售服务体系和追溯制度等进行评审,出具评审建议。
第十一条 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品牌效应、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地方特色等,研究确定“燕赵好粮油”产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产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授予“燕赵好粮油”产品称号。
第十三条 遴选结果运用。
(一)列入“燕赵好粮油”产品名录;
(二)对入选“燕赵好粮油”名录的产品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宣传;
(三)择优向中国粮油学会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四章 产品管理
第十四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有效期2年。
第十五条 “燕赵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将每年开展1-2次“燕赵好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定期发布测评报告。各地按照属地原则,定期对“燕赵好粮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燕赵好粮油”产品称号,且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
(一)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
(二)抽检不符合“燕赵好粮油”标准的;
(三)企业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继续履行企业责任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标志管理
第十七条 “燕赵好粮油”标志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设计、注册,并对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被评为“燕赵好粮油”的产品,有效期内可以在“燕赵好粮油”产品包装、说明书及公共媒体宣传中使用“燕赵好粮油”标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