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登记准入。对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期间,企业、个体经营户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江鲜”等字样的市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好市场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江鲜”等餐饮、销售的市场主体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作。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市场经营主体门牌、店招涉及“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违规内容的整治工作。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水产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超和餐饮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排查和监督检查力度,严禁非法捕捞渔获物在市场内销售;检查并督促市场主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购买、不经营非法捕捞渔获物。
三是强化网络监管。加强电商平台售卖管理,杜绝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网络销售;督促属地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平台治理规则,指导平台企业加强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加强监测,及时采取下架(删除、屏蔽)违法信息、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
四是加强广告监管。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消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广告,对涉嫌违法广告线索,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后续跟踪督查指导,全面净化水产品广告市场环境。
五是严查违法行为。严查利用“野生长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查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出售、购买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交易线索,优先处理、迅速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