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锡市梁溪区恩旭食品超市销售的马铃薯淀粉(分装)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11期)涉及无锡市梁溪区恩旭食品超市销售的马铃薯淀粉(分装)(规格型号:300克/袋; 生产日期:2020-02-21)。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梁溪区恩旭食品超市内该批次的不合格食品已无库存。经查当事人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无锡市梁溪区广味园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惠山分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仁(烘炒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13期)涉及无锡市梁溪区广味园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惠山分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仁(烘炒类)(规格型号:计量称重; 生产日期:2019-12-24)。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生产环节)。经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顶顶香食品有限公司惠山分公司共生产的该批次产品10公斤,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是其原料油脂储存不当导致脂肪氧化、生产用油变质或者样品漏气、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产品酸败变质,才发生过氧化值超标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69.3元;罚款70000元。
(三)核查处置情况(经营环节)。经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梁溪区广味园食品商行销售的该批次的不合格食品已无库存。经查当事人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无锡市锡山区千滋百味食品超市销售的散装海苔片(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13期)涉及无锡市锡山区千滋百味食品超市销售的散装海苔片(原味)(规格型号:100g/包(净重80g); 生产日期:2020-01-12)。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锡山区千滋百味食品超市内该批次的不合格食品已无库存。经查当事人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74元;罚款4000元。
四、无锡市锡山区卧龙御食品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15期)涉及无锡市锡山区卧龙御食品超市销售的韭菜(规格型号:称重;购进日期:2020-04-17),腐霉利及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锡山区卧龙御食品超市共购进71.7公斤,已销售63.96公斤,剩余7.74公斤因韭菜不能隔夜,于抽检次日自行销毁。经查但是人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12.5元;罚款3000元。
五、无锡市锡山区千滋百味食品超市销售的醋泡鸭爪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17期)涉无锡市锡山区千滋百味食品超市销售的醋泡鸭爪(规格型号:250g 固形物≥200g/袋;生产日期:2020-04-0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锡山区千滋百味食品超市内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无库存。经查当事人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74元;罚款4000元。
六、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新时代百货超市销售的坚果多多沙琪玛(蛋香南瓜籽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17期)涉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新时代百货超市销售的坚果多多沙琪玛(蛋香南瓜籽味)(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3-10),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新时代百货超市内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无库存。经查经营者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