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围绕保健食品领域非法生产经营、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突出问题,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等7部门联合开展为期1年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有效净化全省保健食品市场。
严厉查处“七种行为”
加强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营销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严厉查处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材料等虚假宣传保健功能,非法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网络、会议营销、广播电视、电话营销等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严厉查处通过传销、违规直销等方式营销保健食品的行为。
大力整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清理整治以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旅游热点地区为重点区域;以专卖店、药店、连锁加盟店、康养馆、产品咨询服务中心、具备开办讲座条件的酒店、会所等为重点场所;以电视、平面媒体和网络为重点媒介;以中老年人、病人等弱势消费群体为重点人群。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义诊、免费体验、组织旅游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的违法行为。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作为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持续对重点场所加强监督检查。对在经营过程中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管,对存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重大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要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及消费维权,广泛开展保健食品科普宣传,提升消费者对保健食品消费陷阱的识别力和免疫力,引导消费者明白消费。
企业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生产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经营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专柜销售等经营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确保销售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保健食品监管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条块结合、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