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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0年第1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7-24 11:22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11号),涉及成都市生产经营单位7批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11号),涉及我市生产经营单位7批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彭州刘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麻辣牛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麻辣牛肉(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3617,生产日期:2019-02-15,规格型号:120克/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彭州刘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1051)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麻辣牛肉293袋,共计35.16公斤,货值673.9元;已销售293袋,共计35.16公斤;已全部销售未有存库。当事人成都市彭州刘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责令停产停业15天;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元(大写:伍拾陆元整);
 
  3. 罚款人民币59900元(大写:伍万玖仟玖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麻辣牛肉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在生产过程中灭菌的温度、时间控制不够,导致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菌落总数项目超标所致。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成都市彭州刘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车间过道中设置了雾化消毒器以及二次更衣消毒设施,配料室增加紫外灭菌灯,生产车间增加了臭氧机,在整改期间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一线员工在生产时每隔一个小时就要洗手并对生产器具消毒,同时在生产过程中温度调高、延长时间,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0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山椒牛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椒牛肉(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4223,生产日期:2019-06-20,规格型号:110g/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2131)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山椒牛肉(110g/袋)40袋,共计4.4公斤,货值320元;已销售40袋,共计4.4公斤;无库存;因经营主体销售完毕无召回;无封存。当事人四川川辣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7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6元(大写:壹仟零壹拾陆元整);
 
  3. 罚款人民币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山椒牛肉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未按按要求落实相关规定、洗手消毒不规范、产品未进行二次杀菌处理、辅料有污染等所致。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教育学习,对问题产品开展整改复查抽检,同时开展企业整改复查检查,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0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市新卤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藤椒牛肉(藤椒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藤椒牛肉(藤椒味)(抽样单编号:19510000003934623,生产日期:2019-05-21,规格型号:160克/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新卤冠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 SP2019A12760)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藤椒牛肉(藤椒味)60袋,共计9.6公斤,货值510元;已销售60袋,共计9.6公斤;无库存。当事人成都市新卤冠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大写:玖拾元整);
 
  2.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藤椒牛肉(藤椒味)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是杀菌消毒不彻底所致。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增加杀菌消毒时间和频率;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9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白江同华店经营活草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活草鱼(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6722,购进日期:2019-09-03;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白江同华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5886)后,成都市青白江去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活草鱼1批,共计8公斤,货值158.4元;已销售1批,共计8公斤;无库存。当事人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青白江同华店销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要求的活草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活草鱼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量》要求,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成都市青白江去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7日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活草鱼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合格是养殖过程中违规添加所致。成都市青白江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整改措施如下:一是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相关知识的学习;二是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台帐;三是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所购食品检验报告的索取,建立相关资料档案;四是加强日常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核查工作,不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并要求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01月0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荆竹中路店销售生鱼(黑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鱼(黑鱼)(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7
 
  537,购进日期:2019年9月9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荆竹中路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6588)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生鱼(黑鱼)3公斤,共计3公斤,货值95.88元;已销售3公斤,共计3公斤;无库存。当事人四川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成都荆竹中路店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7.88元(大写:壹拾柒元捌角捌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生鱼(黑鱼)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呋喃唑酮代谢物、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是当事人进货查验不到位所致。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索证索票工作,防止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销售的活鲫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活鲫鱼(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7856,购进日期:2019年9月10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验院的检验报告(编号:SP2019A16854)后,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2019年9月10日从双流区王氏水产经营部共购进活鲫鱼9.8公斤,货值186.2元;已销售19.6共计19.6公斤;无库存,产品为生鲜食品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成都百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津分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由当事人销售活鲫鱼从双流区王氏水产经营部购进,履行了查验业务,索取该产品的合格证明并做好相关记录,该批次产品孔雀石绿项目不合格是双流区王氏水产经营部等非法使用所致,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将案件线索移交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进一步加强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审查供应商的执照资质,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
 
  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12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崇州市崇阳晶日新食品店经营兰花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兰花豆(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0111,生产日期:2019年9月20日,规格型号:140克/袋);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崇州市崇阳晶日新食品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10076)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兰花豆80袋,共计11.2公斤,货值200元;已销售80袋,共计11.2公斤;无库存。当事人崇州市崇阳晶日新食品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8日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兰花豆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环节过程控制不严,油炸用油更换不及时所致。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切实做好该店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3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崇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日期: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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