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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7-23 14:07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冷藏冷冻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贮存食品安全,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办法》已经2020年7月20日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贮存服务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贮存食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2020年7月20日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区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结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掌握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要求。同时,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广播、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开展不同形式的宣传,使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广泛知晓《办法》内容及要求。
 
  二、做好备案工作。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实施备案管理,是保证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基础。各区局要切实提高认识,通过备案全面摸清辖区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市市场监管委将在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开发备案管理功能模块,计划于2020年8月1日同步上线。《办法》发布前已开展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备案。
 
  三、落实主体责任。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贮存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冷藏冷冻食品,加强贮存过程管理,确保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条件持续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测定并记录冷藏冷冻食品温度。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委托贮存的冷藏冷冻食品名称、数量、时间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
 
  四、强化日常监管。各区局对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要按照《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有关规定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已在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系统“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模块录入主体信息的,也应当按照《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打击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追查冷藏冷冻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种植养殖、进出口、运输环节的,及时将违法违规情况通报农业农村、海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20年7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贮存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凭证。
 
  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
 
  第五条  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申请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向备案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备案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并在提交的备案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备案,发给《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附件2);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3),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备案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按照全市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
 
  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食贮+〔备案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其中,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例如,天津市和平区2020年第一个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号为:津(和)食贮〔2020〕第0001号。
 
  第十条  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公开的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备案号等。
 
  第十一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领取新的备案凭证,备案号不变。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变更住所涉及登记机关变化,或者贮存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凭证后,重新办理备案。
 
  变更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变更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二)原备案凭证;
 
  (三)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他人办理变更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贮存服务的,应当于停止贮存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交回原备案凭证,原备案号作废。
 
  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的,应当先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注销备案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注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注销表(附件4);
 
  (二)原备案凭证;
 
  (三)注销备案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说明材料。
 
  提交备案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他人办理注销备案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一)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二)经调查核实,不在原备案的贮存场所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活动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
 
  (四)不再符合备案要求,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贮存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备案凭证原件。
 
  第十七条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将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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