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除《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实施规则》附表15的豁免检查手续费的进口食品等之外的进口畜产品需要收取检查手续费。
2. 将进口申报及检查对象标准统一为同日期B/L的“同公司同日期进口的畜产品”;新设定“产品名称”的定义,对于肉类,如果在《食品法典》中单独规定了兽药,农药或污染物等残留限量标准(肝、肾脏等),则应根据《食品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采样及检查。
3. 明确规定精密检查及随机抽样检查的检查项目、方法等。
4. 改进对境外退运及不合格畜产品的精密检查。
5. 为了加强检查样品的寄送托管安全管理,检查样品的寄送者必须是畜产品运输经营者。
6. 公开最初精密检查项目的相关信息、首次或新设定、加强标准规格检查时的肉类的检查信息(生产国、品类、境外生产工厂)。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2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