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各有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农发行各有关省、自治区分行,中储粮集团各有关分(子)公司:
为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缓解主产区新粮收储压力,保障区域粮食市场供应,经研究,现下达2020年第一批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安排
本次安排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计划100万吨,省内跨县集并计划75万吨,全部为2019年产最低收购价小麦,具体执行数量由中储粮集团公司根据收购情况灵活掌握,总量不超过上述计划数量,调出和调入分地区计划参考附件1执行。调出库点要优先安排在收储矛盾突出、仓容缺口较大的市县,以确保收购腾仓和安全储粮的需要。调入库点要统筹周边小麦加工产能、消费能力等合理确定,且具备以下条件:在农发行开户;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全完善,无消防隐患;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具体调出调入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商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中储粮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二、财政财务及会计处理
此次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所需相关费用支出由中储粮集团公司承担,仅适用于此次移库计划。调出方在会计处理上核减贷款和库存,不作销售;调入方相应增加贷款和库存。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此次移库在税务处理上视同销售处理,调出方根据核定的移库数量和金额向调入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贷款处理
此次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涉及贷款的,由农发行总行与中储粮集团公司协商解决。
调入方粮食入库后,原调出地粮食占用的贷款划入调入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承贷,粮食库存成本不变。具体贷款划转工作,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关于做好中央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贷款划转工作的通知》(农发银发〔2014〕132号)有关规定,由农发行省级分行和中储粮分公司组织执行。
四、统计处理
这批国家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和省内跨县集并的出库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底。粮食出库后,在途粮食由调出地区统计。粮食入库后,调拨双方在国家政策性粮食相关报表中进行统计处理。跨省移库粮食:调出地区在“支出”项作“调往省外”统计,相应核减库存;调入地区在“收入”项作“省外调入”统计,相应增加库存。省内跨县集并粮食:调出方在“支出”项作“调出—省内”统计,相应核减库存;调入方在“收入”项作“调入—省内”统计,相应增加库存。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在每月7日前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上月移库进度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2、3。中储粮相关分公司必须按月将分库点的移库进度情况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农发行分行。
五、有关要求
调出地区的中储粮分公司要积极做好此次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的组织安排,确保数量、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对跨省移库粮食,由调出方所在地省级粮食部门及时明确食品安全指标必检项目,由中储粮分公司及承储库点落实国家出库检验要求,确保食品安全指标合格后方可安排调出。调入地区的中储粮分公司要做好接运和监管工作,调入库点对不同等级的粮食要尽可能做到分仓储存。通过铁路运输的粮食包装物必须符合原铁道部、原国家粮食局《关于铁路粮食运输严格执行包装标准的通知》(铁运〔2004〕60号)有关规定。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将该批移库的国家政策性粮食作为重点物资,充分发挥粮食调运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和协调,掌握计划执行进度,优先配置运力,条件允许地区尽可能组织安排铁路运输和铁水联运,及时解决调运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移库计划按期完成。承担此次调出、调入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积极做好粮食装卸工作。在粮食调运过程中,调出地区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分(子)公司及调出企业,要紧密配合,认真核实移库粮食占用的贷款,严格按照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中储粮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贷款划转,确保移库粮食库贷挂钩和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凡是在执行移库计划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问责。
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是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中储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移库政策,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安全,切实做好粮食移库各项工作。有关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以便协调解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