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市江宁区汪志华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不合格韭菜(2020年3月10日购进)是从天印山农贸进货的,购进时当事人未索取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也无法记清具体供货者信息,也没有保留相关的进货票据。当事人认可上述农产品被抽检不合格。经分析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蔬菜的行为。同时当事人采购涉案农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综上所述,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