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企业标准吗?
集团公司在企业标准备案时,在前言的适用范围中注明适用的企业名称及地址,则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公司备案的企业标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办法》中提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申报备案,备案标准中应注明适用的企业名称及地址。
2、委托加工可以用委托方制定的企业标准吗?
对于委托加工是否可以用委托方制定的企业标准也是企业咨询比较多的问题。通常我们认为,委托生产食品可以执行委托方制定备案的企业标准,但委托方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必须注明受托方的名称及地址,说明受托方为标准授权使用单位。
在《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中对此进行了明确,“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3、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如何处罚?
一直以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而符合国家标准时适用《产品质量法》还是《食品安全法》进行定性处罚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但在2019年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该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吗?
在食品伙伴网食品论坛中,网友对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否是食品安全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还有网友发起了投票。
持有各自观点的网友都各自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列出了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其中支持者主要认为“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一样,都归在《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之下,且市场监管总局一篇留言答也是支持此观点。
反对者认为,从《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来说,企业标准并不包括在强制性标准中。企业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标准属性,也不符合现行法律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属性,因此必然不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将企业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监管,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等。
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争论的目的是为解决实际问题,也就是企业标准是不是强制执行,“违反企业标准”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予以处罚等问题。对于企业产品标签上标示了执行企业标准的,则企业标准就是强制执行标准,而对于“违反企业标准”的行为,2019年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也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实际问题,也就没必要非要纠结一个法律概念了。
小结: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在标准备案时就要考虑好未来可能使用该企业标准的子公司或被委托单位,预先注明适用范围,避免以后使用时的不便。另外,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目的是为了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创新,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则应当将企业标准切实落实到产品质量上,从而发挥企业标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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