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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6-12 15:34 来源:农业农村部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我部近日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为规范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严格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我部近日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为规范做好《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畜禽的检疫工作,严格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入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规范做好检疫工作。对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暂不调整范围。

  二、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各地要严格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对于畜禽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严格查验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要严格动物检疫操作,按照检疫规程要求,认真查验相关资料和畜禽标识,规范开展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要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疫失职渎职情况要严肃问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探索建立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督管理模式,不断提升动物检疫监管效能。

  三、积极做好动物检疫新要求的培训和宣传

  各地要及时组织基层动物检疫人员学习和掌握动物检疫新的要求,确保有关工作有序落实到位;要做好动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从事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各种监督举报渠道,推动形成动物检疫监管合力。

  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

  农 业 农 村 部

  2020年6月8日

  附件

  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检疫的对象、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工饲养的水貂、银狐、北极狐、貉及其皮张的检疫。

  2. 检疫对象

  犬瘟热、细小病毒性肠炎、狂犬病、狐狸脑炎、传染性肝炎、炭疽、水貂阿留申病、伪狂犬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动物检疫合格标准

  3.1.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1.2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1.3 临床检查健康。

  3.1.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皮张检疫合格标准

  3.2.1皮张按有关规定消毒。

  3.2.2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查验动物有关资料

  4.2.1.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1.2 官方兽医应了解散养户养殖情况,确认动物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查验皮张有关资料:主要查验皮张的消毒记录。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和触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出现体温升高,呈间歇性;有流泪、眼结膜发红、眼分泌物液状或粘脓性;鼻镜发干,浆液性鼻液或脓性鼻液;病畜有干咳或湿咳,呼吸困难。脚垫角化、鼻部角化,严重者有神经性症状;癫痫、转圈、站立姿势异常、步态不稳、共济失调、咀嚼肌及四肢出现阵发性抽搐等,怀疑感染犬瘟热。

  4.3.2.2出现体温升高(39.4—40.6℃)和白细胞减少(由于白细胞进入肠腔而导致的丢失);呕吐、腹泻,同时伴有厌食、精神沉郁和迅速的脱水;粪便呈黄色或褐色,如果有血液则颜色会加深或带有血色条纹,严重的可能出现拉血,怀疑是细小病毒性肠炎。

  4.3.2.3出现特有的狂躁、恐惧不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挛,最终发生瘫痪而危及生命,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4急性型病初食欲减退,体温高达41.5℃以上,渴欲增加、呕吐、高度兴奋、肌肉痉挛、感觉过敏、共济失调,在阵发性痉挛的间歇期表现精神萎靡,卧于笼舍一角,后期食欲废绝;亚急性型精神抑郁,体温呈弛张热,发病期达41℃以上,病畜躺卧,站立不稳,步态踉跄,后肢软弱无力,麻痹,截瘫或偏瘫,眼结膜和口腔黏膜苍白和黄疸,有的病例出现一侧或两侧角膜炎,心跳100—200次/min,脉搏无节律,软弱;慢性型病畜食欲减退或暂时消失,有时出现胃肠道障碍(腹泻和便秘交替)和进行性消瘦、贫血,结膜炎,怀疑感染狐狸脑炎。

  4.3.2.5最急性病例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症状后数小时内死亡;急性病例出现精神沉郁、寒战怕冷、体温升高40.5℃左右,食欲废绝、喜喝水,呕吐、腹泻等症状;亚急性病例,症状反应较轻;上述急性期症状出现较轻外,还可见贫血、黄疸、咽炎、扁桃体炎、淋巴结肿大,特征性症状是在眼睛上,出现角膜水肿、混浊、角膜变蓝,眼睛半闭,羞明流泪,有大量浆液性分泌物流出,角膜混浊特征是由角膜中心向四周扩展,重者导致角膜穿孔,怀疑感染传染性肝炎。

  4.3.2.6 出现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可视粘膜发绀、高热、病情发展急剧,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尸僵不全等,怀疑感染炭疽。

  4.3.2.7出现急性病例食欲减少或丧失,精神沉郁,逐渐衰竭,死前出现痉挛,病程2—3天;慢性病例主要表现为极度口渴,食欲下降,生长缓慢,逐渐消瘦,可视粘膜苍白、出血和溃疡,怀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

  4.3.2.8水貂出现呕吐、舌头外伸,食欲不振,被毛良好,后肢瘫痪、拖着身子爬行,严重的四肢瘫痪,个别咬笼死亡,口腔内大量泡沫黏液;狐狸、貉表现为咬毛,撕咬身体某个部位,用爪挠伤脸部、眼部、嘴角,舌头外伸,呕吐,犬坐样姿势,兴奋性增高,有的鼻子出血,有时在笼内转圈,有时闯笼咬笼,最后精神沉郁死亡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

  4.4 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或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人畜共患等动物疫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5.4 动物装载前和卸载后,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 记录保存。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日期: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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