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禹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猕猴桃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1232650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猕猴桃干;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厦门禹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为:合肥粮隆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8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亮蓝。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厦门禹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调查。于2019年9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猕猴桃干149袋,已全部销售完毕。厦门禹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猕猴桃干产品亮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泉州市鲤城区陈琴家禽肉摊销售的乌骨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606430564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乌骨鸡;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泉州市鲤城区陈琴家禽肉摊;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泉州市鲤城区陈琴家禽肉摊的调查。于2019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乌骨鸡56.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泉州市鲤城区陈琴家禽肉摊已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乌骨鸡产品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摊位处没收违法所得339元,并处罚100000元。
三、泉州市鲤城区锦霞牛肉摊销售的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606430558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牛肉;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泉州市鲤城区锦霞牛肉摊;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泉州市鲤城区锦霞牛肉摊的调查。于2019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牛肉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泉州市鲤城区锦霞牛肉摊已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肉产品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摊位处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并处罚100000元。
四、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浦西万达广场店销售的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606430538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牛肉;涉及被抽样单位为: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浦西万达广场店;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浦西万达广场店的调查。于2019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牛肉17.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浦西万达广场店已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肉产品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五、泉州市鲤城区瑞娜牛肉摊销售的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606430566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牛肉;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泉州市鲤城区瑞娜牛肉摊;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泉州市鲤城区瑞娜牛肉摊的调查。于2019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牛肉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泉州市鲤城区瑞娜牛肉摊已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肉产品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摊位处没收违法所得12元,并处罚100000元。
六、泉州市鲤城区种泉牛肉摊销售的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606430567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牛肉;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泉州市鲤城区种泉牛肉摊;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泉州市鲤城区种泉牛肉摊的调查。于2019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牛肉5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泉州市鲤城区种泉牛肉摊已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牛肉产品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摊位处没收违法所得488元,并处罚100000元。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