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在明知毒死蜱农药属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种植过程中使用的情况下,在海门市某村承包大棚种植小青菜时予以使用,后将种出的小青菜销往市场。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至海门市某市场进行抽检,检出被告人王某某销往市场的小青菜中毒死蜱含量为5mg/kg。后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生产的小青菜及其大棚土壤中检出毒死蜱成分。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种植小青菜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毒死蜱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