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荆州市中院审理一起网络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荆州市中院审理一起网络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6-08 15:20 来源: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荆州市中院作出判决,常宁市某商行退还原告张某某购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近日,荆州市中院作出判决,常宁市某商行退还原告张某某购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2019年9月3日,张某某在淘宝网店上购买“金枪不倒”20盒,货款共计1657.6元。收货后张某某发现该产品的生产厂家并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产品包装上也没有境内代理商的相关信息,产品成分上标注含有药品海马,但外包装既没有保健食品的标志,也没有国食健字的批号。原告认为,涉案商品作为普通食品,成分里非法添加药品海马,要求卖方常宁市某商行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常宁市某商行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成立。涉案产品“金枪不倒”标签及说明书中,没有载明食品的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却标注有“降血脂、降血稠和前列腺疾病有一定的治疗作用……”的内容;在产品说明书上列明的主要成分中,标注含有“海马”成分,“海马”并不在药食同源范围内。综上,涉案商品“金枪不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常宁市某商行是明知所售食品为不合格食品而销售。遂判决,常宁市某商行退还原告张某某购货款1657.6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16576元,同时张某某将涉案产品退还被告。
 
  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醒:在网购时,消费者切勿盲目相信商家的宣传广告,要擦亮双眼详细了解情况后再下订单。若遇到产品存在问题,协商无果到法院起诉时,要注意保存好商品实物、网上交易图片、与商家交谈记录、收货快递单等资料,以便日后依法维权。作为经营者一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若不能坚守底线,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日期:2020-06-08
 
 地区: 荆州市 湖北
 标签: 食品
 科普: 食品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