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市场监管局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21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2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5-29 10:19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糕点、饼干、酒类、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0类食品4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17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出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超标等。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淀粉淀粉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糕点饼干酒类、水果制品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等10类食品4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17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见附件),检出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超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金华市婺城区周明亮副食品店销售的高粮烧,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嵊州市魏宝千副食经营部销售的粉丝,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宁波高新区清水桥菜场吕朝义摊位销售的酱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阿斯巴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上塘店销售的标称揭西县盛华园食品厂生产的原果,亮蓝、苋菜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五)嘉兴市经开长水街道福美奇超市销售的标称昌黎县三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杨亮红薯粉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三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正斌超市(舟山)有限公司销售的酱辣椒,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温州市瓯北镇堡一农贸市场方坦志摊位销售的牛蛙,氧氟沙星、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浙江良渚蔬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李辉峰流动摊位销售的韭菜,腐霉利、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三)温州市鹿城区江滨月波水产摊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杭州南庄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唐长付摊位销售的豇豆,克百威、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五)杭州南庄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李相广流动摊位销售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六)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德何鲜禽肉摊销售的三黄鸡,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七)浙江良渚蔬菜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王美祥摊位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八)温州市鹿城区西城路农贸市场文新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九)浙江省缙云中学(第三食堂)购进的牛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生物毒素超标
 
  (一)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综合市场邱贤立摊位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舟山市定海区白泉农贸市场桂华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金华、舟山、丽水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温州、舟山、丽水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日期:2020-05-29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