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市)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落实《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养殖水产品稳产保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20〕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关系着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发证登记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底,全面完成已颁布规划的县(区、市)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做到应发尽发;到2022年底,全面完成全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现发证登记全覆盖。
二、完善规划编制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重要依据。截至目前,我区县级规划已全面发布,石嘴山市、中卫市、固原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也已经市政府发布。银川市和吴忠市,要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宁农(渔)发〔2018〕6号)要求,确保于6月底前完成市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12月底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筹市、县级规划,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发布。已经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但不符合相关编制要求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之外盲目扩大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应按照程序进行修订后重新公布。有条件的地区可统一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空间数据处理及地图制作软件(推荐软件使用Arcgis,坐标系使用CGCS 2000),制作矢量化规划图件,提高规划编制的信息化水平。
三、加快发证登记
各地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宁夏实施<渔业法>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加快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超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附加任何条件。
(一)明确发证登记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包括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和集体所有或者由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
(二)明确发证登记职责。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具体发证登记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承包方案、水域滩涂的详细情况以及水域、滩涂界至图等申请材料。
(三)严格发证登记程序。要严格按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0〕92号)有关要求,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规范申请、公示、登记、延展、变更、收回、注销等程序。《办法》、公告及通知,请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网址:http://nynct.nx.gov.cn/)自行下载。
(四)规范发证登记管理。养殖证必须发到养殖权人手中,不能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养殖证,杜绝“抽屉证”“系统证”等违规行为。养殖证不能设置年检,应依法及时办理养殖证的期限延展,维持水域滩涂养殖权长期稳定。
(五)加强已发证件管理。对于旧版(2010年前核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尚在有效期内、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相关资料不全的和新版(2010年后核发)《水域滩涂养殖证》登记簿记载相关资料不齐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宁夏实施<渔业法>办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要求补齐登记资料。材料补充不齐全或者养殖权人信息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当事人须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并持原养殖证向原发证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对于尚在有效期内、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已将水域滩涂划为禁止养殖区的,按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对于尚在有效期内、但因被征占或其他原因依法收回水域、滩涂的,按照《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安排和建议。努力消除顾虑和阻力,争取政府领导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密切沟通协调,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二)明确工作目标。各地要按照本文件要求和目标,制定发证登记工作方案和时间表,建立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建立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将规划编制发布和发证登记工作纳入今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未能完成目标任务或进展缓慢的市县,视情况采取约谈、函询、追责问责等措施督促整改。并将定期调度市级规划编制情况及各县“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的发证登记情况,公布工作进展,年底前将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有关结果通报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要持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普法宣传,积极主动向养殖者宣传发证登记的重要性,引导养殖者限期主动申请发证登记。国家及自治区各项惠渔政策的享受都将以养殖证为资质条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发证登记业务培训,熟悉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四)加强执法检查。要加强养殖证执法检查,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及时公布养殖证执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非法养殖行为。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给予补偿,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的生产生活。
请各地农业农村局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组织填写《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和2),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报送市、县级规划发布文件、规划文本、图件和编制说明的电子版材料(光盘)。
联系电话:0951-5169380
电子邮件:nxyyj2006@163.com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59号
附件:1.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县级)
2.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市级)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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