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园区某超市从某公司购进了“五粮春”牌白酒90瓶,由于超市管理人员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店内销售的30瓶“五粮春”牌白酒无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该超市所售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640元。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超市作出了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288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
该案的查办,对于打击部分经营者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下一步,东川分局将持续摸排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园区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