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改个别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中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的相关标示规定:
a. 在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其它标示事项中新设定标示非医药品、非健康功能食品的规定;
b. 根据《食品法典》中的食品分类将海盐(天日盐)、蜂蜜类、蜂王浆类划分为天然状态食品,适用天然状态食品的标示事项;
c. 将食用肉加工品及包装肉中的再包装等保质期相关标示规定移动至具体产品的标示标准(附表1)中。
2. 修改产品标示事项及标示标准中天然状态食品的相关规定:
a. 修改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年月日的标示规定,以符合天然状态食品的要求;
b. 根据《粮食管理法实施规则》附表4粮食的标示事项及标示方法标示的农林产品、水产品可以豁免韩文标示;
c. 流通的农林产品、水产品中,透明包装的食品可豁免韩文标示。
3. 修改各类产品的标示标准中产品名称及原材料名称的标示方法:
a. 新设定将水产品的原材料名称按照《食品法典》中规定的名称进行标示的规定;
b. 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中混合制剂类原材料的名称标示方法:食品添加剂名称可以用[表5]或[表6]中规定的简称替代《食品添加剂法典》中规定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