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5日,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菊韵副食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眉山市东坡区金樽酒厂生产的东坡琴稗子酒(规格型号:100ML/瓶;生产日期:2013-03-16)。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
(一)风险控制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东坡区局)于2019年11月1日对眉山市东坡区金樽酒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东坡琴稗子酒120瓶,共计12公斤,货值4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东坡区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坡区局于2019年1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东坡区金樽酒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东坡区局于2019年12月18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60元(大写:陆拾圆整);
(2)罚款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圆整)。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因盛装器具陶瓷瓶密闭性能不好且存放时间较长,酒精挥发导致检验不合格。东坡区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生产工艺改进;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三、经营环节
(一)风险控制情况
东坡区局于2019年11月7对东坡区菊韵副食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东坡琴稗子酒48瓶,共计4.8公斤,货值864元;已全部零售完毕。
东坡区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坡区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东坡区菊韵副食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情形,东坡区局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为生产环节盛装器具陶瓷瓶密闭性能不好且存放时间较长,酒精挥发导致。东坡区局于对该食品经营主体免予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