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仅用于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的登记申请。
二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批准仅用于水稻恶苗病或立枯病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的登记申请。
三是对已取得登记的此类产品,登记证持有人可按照精甲霜灵有效防治的靶标对象(由腐霉菌或绵霉菌等引起的水稻相关病害),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交1年4地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其他资料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申请的,不再保留该产品在水稻恶苗病、立枯病登记使用范围,注销该产品在水稻上的登记。
附件:需补办扩大登记使用范围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公告27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