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品牌振兴的实施方案》,打造国际有名、国内知名、市级精品农业品牌体系,结合我市农业品牌化建设发展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草案)》,包括总则、认定标准、评选程序、推介扶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现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意见,从即日起至5月8日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邮箱tjnypp@tj.gov.cn。
附件: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草案)
2020年4月27日
(联系人:李明路;电话:88290759)
附件
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津党发〔2018〕3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强农的意见》(农市发〔2018〕3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品牌振兴的实施方案》(津农委〔2019〕30号)要求,宣传“津农精品”,应用“津农精品”,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发挥品牌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旨在引领我市农业品牌化建设,围绕国际有名、国内知名的品牌发展理念,提升我市农业品牌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第三条 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办法,是制定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并依据标准建立“津农精品”品牌体系。对使用“津农精品”的品牌主体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包括认定标准、评选程序、推介扶持、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天津市“津农精品”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委托市农产品电商协会负责全市农业品牌评选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津农精品”分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三大类。
(一)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特定区域内相关机构、企业、用户等共有,在生产地域范围、品种品质管理、品牌使用许可、品牌营销传播等方面具有共同诉求与行动,使区域产品与形象共同发展的农产品品牌。
(二)企业品牌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农业企业,在规模和经营上达到一定标准,影响力和范围较大,形成企业自身品牌,以企业形象、定位、理念统一作为品牌进行推广,被市场认可的品牌。
(三)产品品牌是指以产品的核心价值为基础,由农业经营主体的某一类农产品设立的品牌。按照品牌所属的不同行业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产品品牌。
第六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农业行业协会、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津农精品”品牌。
第七条 “津农精品”品牌认定标准。
(一)区域公用品牌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法人或组织,具有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能有效监管使用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注重生态环境保护。
2.产业集聚明显,在特定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其中核心基地不少于30%),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3.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建立了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已形成一批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产值占产业集群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
4.近三年内未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产业服务配套功能较为健全,已建立较大规模的产业市场或营销网络、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信息服务网络。
(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注册商标并在天津市境内注册两年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其中京津冀和“三区三州”基地规模占30%以上),批量生产已满二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2.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品牌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产品品牌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3.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中的任一认证,且在有效期内;或通过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国际体系认证;初级加工农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
4.建立了较健全的品控和溯源体系,有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机制,建立了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在产品包装上体现质量可追溯码。开展农产品网络销售,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5.提供近期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且无质量安全问题。近三年内,产品在区及区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第八条 国际有名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在符合“津农精品”品牌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企业主体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在国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且连续三年出口额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需通过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ISO质量管理体系等国际体系认证。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农业品牌称号或示范称号,或拥有国际相关奖项;拥有一定技术创新成果,并不断创造新的需求和市场等。
第九条 国内知名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在符合“津农精品”品牌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企业主体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盈利。在京津冀地区或以外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且连续三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30%以上。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以上农业品牌称号或其他示范称号,拥有国内相关奖项;创新能力突出,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权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选为“津农精品”。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品牌使用主体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的。
(四)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连续三年产量明显下降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天津农业品牌评选范围为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本着自愿、公开、公正、公益原则申报评选。
第十一条 “津农精品”实行年度评选制度,每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十二条 品牌主体对照评价标准自愿申报,并经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市有关单位审核推荐。
第十三条 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市农产品电商协会负责开展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农产品电商协会组织专家依照品牌评价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津农精品”评审意见,同时提出国际有名、国内知名农业品牌推荐名单。
第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组织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农业品牌,由市农业农村委颁发牌匾和证书,可向市农产品电商协会申请使用“津农精品”标识、名称和口号,并依照规章制度使用。
第四章 推介扶持
第十七条 对认定为“津农精品”的经营主体,在参加展会、大型活动等方面给予支持。甄选部分“津农精品”开展品牌价值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与银行、证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品牌建设,加大对品牌主体的信贷、保险等支持力度,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和服务。
第十九条 对我市农业品牌进行公益宣传,开展“津农精品”品牌标识授权使用。加强与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电商等流通渠道合作。借助“中国农民丰收节”“京津冀品牌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等活动,提升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
第二十条 加大海外营销,支持国际有名农业品牌参加国际展会。充分利用农业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对“津农精品”进行重点推介。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天津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品牌信息索引,实现我市农业品牌信息查询、展示推介等功能,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精准对接,加快农业品牌的传播推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津农精品”每年发布一次,将打造的农业品牌纳入天津市“三农”大数据管理平台,品牌数据信息每年更新一次,实行社会监督,加强动态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或经营管理不善的品牌予以清退,实行品牌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入选“津农精品”品牌应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资格并立刻停止使用专用标识。
(一)发生不良信用记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交资料不实;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超范围使用“津农精品”专用标识,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的。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品牌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其它暂停或停止情形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农产品电商协会应指导品牌经营主体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津农精品”标识、名称和口号。对因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被清退出“津农精品”的品牌,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市、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获得“津农精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维护“津农精品”公信力,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天津农业品牌经营主体每年应当向本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提交有效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对天津农业品牌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七条 从事天津农业品牌评选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