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3月3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防疫期间重点食品专项(第一阶段)抽检信息。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食品安全,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米面油、菜蛋奶、水产品、畜禽肉等食品重点品种,以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场所,开展了防疫期间重点食品专项抽检,共计完成抽检600批次,检验合格样品595批次,不合格5批次,总体合格率99.2%,总体情况良好。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其中,有2批次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分别为:舟山市定海区北门菜场刘少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检出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绍兴市诸暨市朱公湖农贸市场郦海平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豇豆检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灭蝇胺是一种触杀、胃毒和内吸传导作用的昆虫生长调节剂类杀虫剂。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互为异构体,又名三氟氯氰菊酯、功夫菊酯,是一种新型的菊酯类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豇豆中灭蝇胺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5mg/kg,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mg/kg。
还有2批次不合格样品为:台州市温岭市新九百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河虾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新农贸市场阿宏猪肉摊销售的猪后腿肉检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西林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因与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中规定,呋喃西林为禁用兽药。
磺胺类药物具有抗菌谱较广、性质稳定、使用简便的一类人工合成的抗菌药,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和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还有1批次样品检出金属污染物超标,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乐业消费品综合市场虞军平摊位销售的梭子蟹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最大限量为0.5mg/kg。水产品中镉(以Cd计)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绍兴、舟山、台州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另外,相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防疫期间重点食品专项(第一阶段)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2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食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备注 |
1 | / | / | 舟山市定海区北门菜场舟山市定海区刘少兰蔬菜经营部 | 浙江 | 豇豆 | / | / | 2020-03-03 | 灭蝇胺║2.2mg/kg║≤0.5mg/kg |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
2 | / | /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乐业消费品综合市场虞军平 | 浙江 | 梭子蟹 | / | / | 2020-03-05 | 镉(以Cd计)║1.9mg/kg║≤0.5mg/kg |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
3 | / | / | 朱公湖农贸市场诸暨市郦海平蔬菜经营部 | 浙江 | 豇豆 | / | / | 2020-03-18(购进日期)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0.38 mg/kg║≤0.2 mg/kg |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 / |
4 | / | / | 温岭市新九百超市有限公司 | 浙江 | 河虾 | / | / | 2020-03-11 | 呋喃西林代谢物║8.35μg/kg║不得检出 |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 / |
5 | / | / | 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阿宏猪肉摊 | 浙江 | 猪后腿肉 | / | / | 2020-03-05 | 磺胺类(总量)║136μg/kg║≤100μg/kg║ |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 / |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抽检不合格.xls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防疫期间重点食品专项(第一阶段)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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