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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有关程序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3-27 17:25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为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文书格式范本

  我局参照《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市监广〔2020〕19号)中文书格式范本式样,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中涉及的文书进行了调整,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中受理材料也将按照新版《广告审查表》中申请材料清单进行调整。

  自2020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文书、广告批准文号编号规则,原广告审查表、广告批准文号编号规则将不再适用。申请填报路径不变。具体新版文书格式范本详见附件1。

  二、关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注销程序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人应当向我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部门提交注销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广告审查表》原件或《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原件等相关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注销,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我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部门发现申请人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其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以上内容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广告审查文书格式范本
日期: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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