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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3-27 08:43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完成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23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酒类、食用农产品等9类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20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近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完成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123批次,涉及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酒类食用农产品等9类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120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为微生物污染问题、重金属超标问题和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大庆市开元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大庆市开元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王酒(生产日期2018-8-1),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佳木斯阿穆尔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佳木斯阿穆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俄式红肠(生产日期2019-10-17),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三、重金属超标问题
 
  黑龙江省亿隆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纬店销售的标称大兴安岭兴安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兴安健鹿牌参鹿胶囊(生产日期2019-6-1),总汞(H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大兴安岭兴安鹿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食品,请拨打当地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日期: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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