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充分考虑了复检和异议工作的特点,广泛吸纳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检验机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则》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中的责任,规范了复检和异议工作流程,进一步压缩异议审核时间,细化了复检和异议工作的相关时限要求。
《规则》明确,不合格食品复检流程包括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受理、确定复检机构、移交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并提交复检报告、通知复检申请人及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填报和审核等环节;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对抽样过程或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或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或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复检或异议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规则》的出台,将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化水平,提高复检和异议工作效率,为全面加强我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