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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信息通告 (2020年第3期) 2020年 第2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0-03-21 10:1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在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糕点、豆制品和食用农产品4类食品350批次样品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不合格样品9批次。
  近期,在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4类食品350批次样品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不合格样品9批次(见附件3)。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农兽药残留
 
  (一)新疆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巴扎店销售的乌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新兴街店销售的乌鸡,分别为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天百国际购物中心销售的南方渔夫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家旺福超市销售的乌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五)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六)新疆爱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销售的乌鸡,氧氟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七)喀什市吕香芹土鸡专卖店销售的乌鸡2批次(购进日期分别为2019年08月23日和2019年08月22日),均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八)喀什亿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氧氟沙星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日期: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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