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1类食品101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97批次、不合格样品20批次(见附件),检出食品添加剂超标、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超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湖州凤凰山庄餐饮有限公司湖州府酒店加工自制的芥末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湖州吴兴新五丰楼传统菜馆加工自制的凉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遂昌陈增旗副食品店(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府前中心市场一楼店面)销售的五香榨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江山市六必居酱菜园(江山市双塔街道云宾路28幢23号)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涪陵区洪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传统风干五香榨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湖州吴兴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醋泡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凯承花园酒店(安吉)有限公司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加工自制的海蜇,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七)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君芳咸菜店(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门农贸市场咸菜区)销售的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八)温州市鹿城区大南美静咸菜店(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门农贸市场咸菜区)销售的酱黄瓜,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龙洲店(经营者:唐梅芳)销售的冰鲜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龙洲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春芝冷冻家禽经营部销售的木头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平阳疏港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浙中农副产品物流中心7区30号摊位骆华平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嘉兴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海宁银泰分公司销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德清永安街分店销售的活鲫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七)杭州蔬菜物流有限公司12629号摊位刘振东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八)杭州南庄兜农副产品有限公司101号摊位周东德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三、微生物污染
(一)南浔刘家喜副食品销售的标称江苏景江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嘉善礼波供水服务站销售的标称嘉兴怡品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四、其他污染物超标
(一)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小河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永辉优选馋大狮烤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青岛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德清中兴路世纪联华超市销售的标称龙口市三明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琴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温州、湖州、嘉兴、金华、衢州、丽水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温州、湖州、嘉兴、衢州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