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芜湖果品、冻品、水产(海鲜)批发市场6#楼144号熊爱珍摊位销售的虾蛄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2731128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虾蛄;涉及被抽样单位为:芜湖果品、冻品、水产(海鲜)批发市场6#楼144号熊爱珍摊位;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芜湖果品、冻品、水产(海鲜)批发市场6#楼144号熊爱珍摊位的调查。于2019年9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虾蛄4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2019年9月15日,芜湖果品、冻品、水产(海鲜)批发市场6#楼144号熊爱珍摊位发布了召回通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虾蛄产品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货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不合格虾蛄来源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为种养殖环节水污染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加强管理,严格审查购进食品质量,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已分别公布。
风险控制情况公示网址:
http://amr.ah.gov.cn/public/11/895631.html
核查处置情况公示网址:
http://credit.wuhu.gov.cn/whweb/xygs/detail?tableName=T_MOULD_PUNISH&coulmnId=8d9819373b2e4b2a8f1128202848ff29http://credit.wuhu.gov.cn/whweb/xygs/detail?tableName=T_MOULD_PUNISH&coulmnId=8d9819373b2e4b2a8f1128202848ff29
二、合肥瑶海区杨天文猪肉店销售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2731092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猪肉;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瑶海区杨天文猪肉店;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3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瑶海区杨天文猪肉店的调查。于2019年9月17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猪肉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2019年9月17日,合肥瑶海区杨天文猪肉店发布了召回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超出最高残留限量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说明不合格猪肉具体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提供了贫困证明,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为养殖环节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台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已分别公布。
风险控制情况公示网址:
http://amr.ah.gov.cn/public/11/895631.html
核查处置情况公示网址:
http://zwgk.hefei.gov.cn/public/16781/104651085.html
三、合肥瑶海区钱正信百货超市销售的带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2731082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带鱼;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瑶海区钱正信百货超市;涉及标识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8日;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挥发性盐基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瑶海区钱正信百货超市的调查。于2019年9月17日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带鱼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2019年9月17日,合肥瑶海区钱正信百货超市发布了召回公告。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带鱼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不合格带鱼来源地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为养殖环节导致。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培训,选择优质食品生产经营者合作,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相关风险控制、核查处置情况已分别公布。
风险控制情况公示网址:
http://amr.ah.gov.cn/public/11/895631.html
核查处置情况公示网址:
http://zwgk.hefei.gov.cn/public/16781/104507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