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安伙同被告人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在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居委北侧租房内,使用碱性橙Ⅱ对购进的小黄花鱼进行染色,后被告人陈某安伙同被告人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在芝罘区红利市场97号“威海陈氏海参”摊位向外销售,供人食用。2019年3月7日至3月12日,被告人陈某安伙同被告人张某丽、陈某销售染色后的小黄花鱼共计10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5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兵、张某可帮助销售600余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500余元。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新安伙同被告人张红丽等人,使用碱性橙Ⅱ对当日购进的小黄花鱼200余斤进行染色,准备运输到红利市场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兵、张某可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9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检测,扣押的冰鲜小黄花鱼含碱性橙Ⅱ0.8mg/kg。碱性橙Ⅱ(俗称“王金黄”、“块黄”)是一种工业染料,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碱性橙Ⅱ对黄花鱼进行染色后销售,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安、张某丽、陈某、张某兵、张某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责令陈某安、张某丽、陈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五名被告人共同支付赔偿金人民币7.5万元,同时,在主流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消除危险,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