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草案中规定:因食品药品安全处的错误公布而遭受损失的食品企业可以要求进行复检。
韩国议员表示:“在食品没有质量和卫生问题的情况下,由于检查有误而被判定为不合格,对于因食品药品安全处公布了结果而遭受损失的企业,则没有补救措施。”
根据现行法律,生产和加工食品等的营业者有自我质量检查的义务,根据食品、药品领域试验、检查等相关法律,可以委托自我质量试验、检查机关进行检查,但由于检查机关失误或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即使被判定不合格,也不能要求再次检查,因此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
韩国议员强调:“应该尽快在自我质量检查制度中引入复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