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在2017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分为总则、组织体系、预防预警 、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处置、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和附则八部分。《应急预案》明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是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食安委办公室(设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食安委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共分4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预案》强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的人员,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