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一、推动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深化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改革,优化民族传统奶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准入服务,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简化许可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二)推动产业升级。打造种养加分工协作、联系紧密的产业链条。大力开展民族传统奶制品研究开发应用,优化产品结构,扩大特色奶制品消费。支持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设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培育“专精特新”民族传统奶制品示范企业。
(三)完善标准体系。建设集奶牛养殖、良种繁育、饲草种植、产品加工等于一体的生产标准体系,推动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实现标准化、集约化发展。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民族传统奶制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鼓励企业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民族传统奶制品加工、经营等标准化试点示范。
(四)推进品牌建设。强化企业质量管理,鼓励企业推行HACCP、GMP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提高民族传统奶制品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地方及行业协会等注册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或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加大民族传统奶制品优秀品牌培育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开展“蒙字标”认证。
二、推动民族传统奶制品小作坊健康发展
(五)实现奶制品小作坊登记便利化。针对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的手工工艺特点、设备及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办法》,优化市场准入服务,实行简化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限,推行网上登记。
(六)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引导和支持民族传统奶制品小作坊进入食品园区,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检验,规范生产经营,打造规模优势。开展民族传统奶制品小作坊示范园区建设。不具备集中入园区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扶持民族传统奶制品加工大户、牧民合作社等发展,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积极指导帮助家庭式小作坊按照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求改进生产条件,具备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基本条件的准予小作坊登记,纳入小作坊管理。鼓励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小作坊不断提升规模,逐步发展为食品生产企业。
(七)强化检验检测服务。根据自治区民族传统奶制品主产区布局,在小作坊履行质量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属地就近检验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民族传统奶制品检验检测服务体系,对形成小作坊加工园区的,要配备检验检测设施设备,满足园区检验需求;对分散的小作坊生产大户或已登记的家庭式小作坊,要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或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承担检验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对民族传统奶制品主产区检验检测经费予以支持。
(八)提供标准服务。针对民族传统奶制品小作坊对产品标准、工艺规范等的实际需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小作坊依法制定产品、服务等标准,按规定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后实施。鼓励民族传统奶制品协会、商会制定团体标准,满足新产品开发需要。
(九)畅通销售渠道。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服务,扶持小作坊奶制品取得商品条形码,积极注册商标,提高包装水平。强化品牌意识,鼓励符合条件的奶制品小作坊积极使用奶制品区域公共品牌商标和地理产品保护标志。开展民族传统奶食品小作坊示范店建设,打造一批标杆店。获得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经产品检验合格的民族传统奶制品,可进入超市等商场销售。搭建民族传统奶制品电商销售渠道,扩大网络销售,促进民族传统奶制品提升规模效益。
三、开展专项行动
(十)开展推动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相关地区开展推动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全面启动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开展民族传统奶制品园区建设示范、种养加合作经营试点、打造区域公共品牌试点、建设小作坊示范店等典型示范带动行动;推进技术攻关,开展专业技艺培训,着力提升民族传统奶制品加工工艺水平,推动民族传统奶制品产业健康发展。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