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规定,原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农机管理局均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全省农业、渔业、农机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实施提供保障。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地方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今年,农业农村部印发《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也下发通知(鲁政办发〔2019〕29号),要求制定出台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部署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简称《基准》)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
《办法》和《基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我省《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以及国家颁布实施的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三、制定过程
《办法》和《基准》的制修订工作于2019年7月启动,委托我厅法律顾问团队隆安律师事务所起草初稿。10月份,形成了《办法》初稿和《基准》初稿,征求了有关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的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厅法规处组织专家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与法律顾问一起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办法》和《基准》(办公会研究稿),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二是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责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等基本原则。
三是明确了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等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幅度标准。
四是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五是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六是明确了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五、《基准》主要内容
《基准》共12大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和处罚裁量标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了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相关报道: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5号)
相关报道: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