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市监规字〔201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我省开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应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登陆方式详见附件1)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可通过登陆“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微信公众号(信息化管理系统)(登陆方式详见附件1)”,查看、获取和打印《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
如需实体版《健康证明》,食品从业人员应由本人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格式详见附件2),经审核通过后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不再发放《健康证明》。
二、对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
(一)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信息化管理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详见附件3)。经核准后,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后即可开展此项工作。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省纳入信息化管理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应将其健康检查合格的食品从业人员信息报送至:http://120.76.223.229:1080/jkzyypt(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网址,系统使用详见附件4)。
(三)原已纳入信息化管理的565家机构(名单详见附件5)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请填写《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信息平台账号申请表》(详见附件6),配合完成各机构账号和登陆密码的匹配。
(四)对未按时限要求反馈信息(附件6的内容)的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暂停有关机构的信息上传,2020年1月30日前仍未完成账号匹配工作的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从信息化管理的名单中予以删除。
三、工作要求
(一)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和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遵守执行《管理办法》,及时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督促企业、有关机构贯彻执行好《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告。
(三)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免费供社会使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信息化服务之名收取任何费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均可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系统人员:
张泳棠,020-38835070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管理系统技术服务人员:
技术工程师:张工,8011884576、甄工,13360562927
负责人:许工,18664807006
业务联系Q群:746215086
业务联系邮箱:gdjkz001@163.com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