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从事食品贮存和运输业务的新纳入适用范围,并且给予明确,专业的仓储公司、物流公司属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另外,还增加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对于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具体要求食安法中暂未有规定。
在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地方规定
关于食品贮存、运输业务的要求,各地方的要求并不一致。大多数地方并没有制定单独的要求,即遵循国家层面的要求,另有单独规定的,还应同时满足地方特殊要求。
目前,仅有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单独进行管理。
另外,个别颁布食品安全条例的省、直辖市,会在其食品安全条例中对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或委托食品贮存、运输业务进行相关规定,比较典型的例如《黑龙江食品安全条例》: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送货送餐服务的企业,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仓储、物流配送企业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的仓储、物流配送企业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查,查验受托企业营业执照,并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
受托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并留存委托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承担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责任。
随着各方面管理不断完善,相信关于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要求会越来越明确,食品伙伴网会持续关注为大家归纳整理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