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4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的黑鱼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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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900000000403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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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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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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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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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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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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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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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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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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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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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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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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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氟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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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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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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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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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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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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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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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环节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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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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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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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措施: 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购进数量:5公斤,货值264.5元;已销售数量: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家乐福张贴了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
原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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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问题;由于供货商的问题。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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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2019年04月12日立案,2019年08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兽药残留超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第二项。 (3)已于2019年08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官市监罚(食)[2019]62号。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5.5元。 (4)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整改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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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19年07月09日至2019年07月09日。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是2019年07月22日。 |
通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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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已按职责通报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45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的鲜黄花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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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900000000403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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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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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黄花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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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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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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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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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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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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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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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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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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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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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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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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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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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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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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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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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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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环节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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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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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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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控制措施: 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20公斤,货值1198元;已销售数量: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家乐福张贴了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
原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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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问题;养殖环节使用兽药控制不严。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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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2019年04月12日立案,2019年08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兽药残留超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第二项。 (3)已于2019年08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官市监罚(食)【2019】62号。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10元。 (4)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整改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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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19年07月09日至2019年07月09日。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2019年07月22日。 |
通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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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已按职责通报福建省宁德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三、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9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的牛蛙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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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900000000403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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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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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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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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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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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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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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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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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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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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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宜良鱼龙街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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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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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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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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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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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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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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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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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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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环节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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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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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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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购进数量:2.08公斤,货值70元;已销售数量:2.08公斤。全部作为样品被取走。 |
原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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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进货验收把控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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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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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2019年04月15日立案,2019年07月0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3)已于2019年07月04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宜市场处字[2019]第099号。具体处罚:已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70元;罚款60000元。 |
整改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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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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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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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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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