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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9-12-27 14:46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按照总局8月5日《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4号)要求,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2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按照总局8月5日《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4号)要求,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2家经营企业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4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的黑鱼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9000000004030142
样品名称
黑鱼
生产日期
2019-03-10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氧氟沙星
检验机构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04-10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04-12

      (二)经营环节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购进数量:5公斤,货值264.5元;已销售数量: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家乐福张贴了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问题;由于供货商的问题。
行政处罚
1)于20190412日立案,201908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兽药残留超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第二项。
3)已于20190815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官市监罚(食)[2019]62号。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5.5元。
4)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整改复查
1)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190709日至20190709日。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是20190722日。
通报移送
该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已按职责通报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45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的鲜黄花鱼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9000000004030145
样品名称
鲜黄花鱼
生产日期
2019-03-10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城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检验机构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04-0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04-12

      (二)经营环节
 
  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20公斤,货值1198元;已销售数量: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家乐福张贴了召回公告,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原料问题;养殖环节使用兽药控制不严。
行政处罚
(1)于20190412日立案,201908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兽药残留超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一款第二项。
3)已于20190815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官市监罚(食)【201962号。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10元。
4)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依据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整改复查
(1)已责令企业整改,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 整改时间是20190709日至20190709日。
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停止与该供货商合作。
2)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间20190722日。
通报移送
(1)该件核查处置任务涉及其他地区、其他行政部门职责,已按职责通报福建省宁德霞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抽样编号为GC1900000000403019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总局2019年第24号通告的牛蛙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GC19000000004030196
样品名称
牛蛙
生产日期
2019-03-10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宜良鱼龙街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检验机构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19-04-0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19-04-15

      (二)经营环节
 
  宜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购进数量:2.08公斤,货值70元;已销售数量:2.08公斤。全部作为样品被取走。
原因排查
经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进货验收把控不严。
行政处罚
(1)于20190415日立案,2019070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3)已于20190704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宜市场处字[2019]099号。具体处罚:已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70元;罚款60000元。
整改复查
通报移送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1223
日期:2019-12-27
 
 地区: 云南 中国
 行业: 认证体系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科普: 监督 管理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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