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台湾食品进口要求
1.1进口前的要求
1.1.1产品准入
中国大陆食品出口到台湾地区前,首先应判断食品是否可以出口到台湾。根据台湾“国际贸易局”网站发布的《货品分类及输出入规定》,中国大陆食品出口到台湾地区可分为准许进口、有条件准许进口及不准许进口等三种情况。符合这三种情况的食品分别收录在《中国大陆物品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中国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和《中国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因此,台湾地区对来自中国大陆的食品制定了准入制度,企业在向台湾出口食品前需要确认该类食品是否为准入食品。
1.1.2企业登录
台湾地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企业登录制度。出口企业应在台湾地区有代理商。代理商应依据“中央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及内容,以书面或使用电子凭证网络传输方式,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企业登录。在登录时,企业仅需要登录产品大类即可。企业完成登录后,会获得登录字号。因此,出口企业的台湾代理商应登录相应品类,并且与进口食品的品类保持一致。
1.2进口时的要求
1.2.1进口食品报关
进口食品应按台湾地区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根据《食品及相关产品输入查验办法》要求,企业需在产品到港前15天内,向港口所在地的查验机关申请查验,并向查验机关提交查验申请书、产品资料表、进口报单影本,以及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指定的文件和资料。
1.2.2进口食品检验
进口食品到港后,“食品药物管理署”负责查验进口食品。查验措施主要包括书面审查、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进口食品经查验符合规定的,查验机关发布进口许可通知。对于查验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可以在收到查验不符合通知书15日内,向查验机关申请复检。
1.3结论
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的食品实行准入制度,企业应首先判断自己的食品是否可以出口台湾。对于进口商的管理,台湾地区实行企业登录制度。出口企业的台湾代理商应登录相应品类,并且与进口食品的品类保持一致。代理商在产品到达港口前15天内,向港口所在地的查验机关申请查验,并提交相关资料。到港后,食品药物管理署负责查验进口食品。查验措施主要包括书面审查、临场查核及抽样检验。经查验符合规定的,查验机关发布进口许可通知。
2.中国澳门食品进口要求
《对外贸易法》(第7/2003号法律)是澳门对外贸易的主要法律,规定了对外贸易的一般原则,以及货物进口、出口和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要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证明其已履行税务义务,尤其是营业税及消费税等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进行对外贸易活动。
2.1进口前的要求
2.1.1办理进口准照
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进口准照对部分进口货物实施许可制度。根据澳门《对外贸易法》规定,凡进口第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中表B所列的货物(其中,包括酸奶、发酵饮料及其混合物(如苹果酒、梨酒和蜂蜜酒)、发酵饮料与不含酒精饮料的混合物等食品。
2.1.2预约进口食品检疫
澳门规定第487/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附件三内的货物须接受强制卫生检疫。在进口前,进口商应事先申报及预约检疫,且经审查检疫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在办理预约检疫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进口准照及其清晰影印本;2)进口报单及其清晰影印本;3)由出口国家/地区之权限机关发出之有效卫生证明书正本。另外必须出示市政署发出的进口场所登记。
2.2进口时的要求
进口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办理报关手续。在办理手续时应递交以下材料:进口准照或申报单表格(根据其有关活动)、海运/空运提单或其他类似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发票、公函、授权书、货物清单和其他文件。
2.3结论
澳门对部分食品实施进口许可制度,如酸奶和发酵饮料等食品。在进口前,进口商需要相应的进口准照。另外,澳门为保证进口食品安全,对部分食品实行检疫制度。进口这些食品,进口商应事先申报及预约检疫。进口时,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3.中国香港食品进口的要求
3.1进口前的要求
3.1.1食品进口商登记
《食物安全条例》规定食品进口商需进行登记,负责食品进口商登记申请的部门是食物环境卫生署下属机构食物安全中心。食物安全中心网站发布了《食物进口商登记申请表和食物进口商登记制度指引》,明确了登记所需的材料与流程。
某些高危进口食物,例如牛奶、奶类饮品、冰冻甜点、野味、肉类、家禽和蛋类等,进口商须提供出口国家/地方的发证实体所签发的卫生证明书。
3.1.3申请进口许可
对于某些高危食品,如奶类、奶类饮品和冰冻甜点等,进口商应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申请进口许可。例如,依据《冰冻甜点规例》中规定,冰冻甜点的制造来源地必须先得到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的批准,才能出口香港。
3.2进口时的要求
3.2.1进口食品报关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第60E章)的规定,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向海关递交进口报关表。进口商可以通过空运货物清关系统、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和海陆电子货物舱单系统等系统提交报关材料。
3.2.2进口食品检验
进口食品均须接受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检查,必要时需要抽样检测。如果检查合格,食物环境卫生署才会向进口商发出货物放行书,将货物放行。
3.3结论
香港对进口商实行登记制度。进口商可以参考《食物进口商登记申请表和食物进口商登记制度指引》,向“食物环境卫生署”下属机构食物安全中心申请登记。对于高风险进口食品,香港实行许可制度。进口商应向食物环境卫生署申请进口许可。另外,为保证进口食品安全,香港要求进口商应先向来源地发证实体申领卫生证明书,然后将证明书随进口食品附上,以证明所进口的食品适宜供人食用。进口食品到港前,进口商可参考《如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和如何递交报关表格指南》向海关递交进口报关表。进口食品到港后须接受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检查,必要时需要抽样检测。在清关之前,进口商要填写食物入口申报表,提交给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审批。进口商可以通过空运货物清关系统、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和海陆电子货物舱单系统等系统提交报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