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样品中近七成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3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占所有不合格样品的近七成。其中,有10批次为饮用水,分别为:旌阳区骏逸水业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德阳天龙山泉水厂生产的“冰立方优质天然饮用水”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巴中市恩阳区思漠山泉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四川省九股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思漠天然山泉水”、顺庆区青龍山泉销售的标称南充市云峰饮料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顺庆区大西街全兴系列桶装水销售部销售的标称南充市云峰饮料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雅安市雨城区骞家山泉桶装水销售部销售的标称雅安三雅饮料厂生产的“骞家山泉(天然山泉水)”、雨荷山泉水经营部(曾祥伟)销售的标称宣汉县月儿亮纯净水厂生产的“雨荷包装饮用水”均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遂宁市河东新区康大大水业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遂宁市奇泉饮用水厂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检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另有1批次该被抽样单位销售的、该标称生产企业于2019年11月4日生产的18.9L/桶“饮用天然泉水”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佳裕路3号14号(刘婷婷)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泸州市安洁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天仙洞山泉”检出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另有1批次该被抽样单位销售的、该标称生产企业于2019年11月4日生产的11.3L/桶“天仙洞山泉”检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饮用含铜绿假单胞菌的瓶装水很可能导致抵抗力较差的老弱病幼孕人群腹泻等疾病的发生。大肠菌群的高低反映加工过程中食品被粪便污染的程度,是评价产品及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的限量为n=5,c=0,m=0CFU/250mL,大肠菌群的限量为n=5,c=0,m=0CFU/mL。
还有,标称泸州林黄粑食品厂生产的“黄粑(桂花)”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另有该标称生产企业于2019年10月26日生产的1批次“黄粑(富油)”和2019年10月28日生产的1批次“黄粑(红糖)”检出同一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对菌落总数的规定为n=5,c=2,m=104CFU/g,M=105CFU/g。
3批次餐饮具检出有机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餐饮具检出有机物污染问题,分别为:高新区爽味翘脚牛肉餐饮店使用的“消毒筷子”、高新区谭氏名羊天下餐饮店使用的、标称成都市鑫洁餐具消毒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筷子”、高新区渔香源餐厅使用的“消毒筷子”,均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洁精、洗衣粉、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为十二烷基苯磺酸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采用化学消毒法的复用餐(饮)具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该物质为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复用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部分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
1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样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为:标称成都柏峰食品有限公司黄龙分公司生产的“黄龍山珍精(增香型)”检出总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砷,是一种类金属元素,物质中总砷一般是指砷的总含量,砷的许多化合物都有毒性。根据《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调味品(水产调味品、藻类调味品和香辛料类除外)中总砷的最大限量为0.5 mg/kg。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2批次酒类产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为:绵阳市涪城区茂盛发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绵阳精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45%vol精丰头曲(酒)”检出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另有1批该被抽样单位销售的、该标称生产企业2015年1月6日生产的“45%vol精丰头曲(酒)”,检出同一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遂宁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 (2019年第61号)不合格样品信息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合格-2019年第61号食品抽检信息
相关报道: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 (2019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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