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计划安排
本次专项抽检由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10家机构共同承担,抽检的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酒类、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食品、水果制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和餐饮食品等16类食品。抽样场所以流通环节为主,样品覆盖全省11个市,主要包括超市、批发市场、小食杂店、农贸市场、餐饮店等实体经营场所。
二、抽检总体情况
本次专项共抽取671批次样品,涉及我省459家经营单位,检验合格样品655批次,不合格16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7.6%。其中,抽检饮料63批次,不合格3批次;水果制品43批次,不合格3批次;食用农产品61批次,不合格2批次;蔬菜制品52批次,不合格2批次;方便食品47批次,不合格1批次;酒类48批次,不合格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51批次,不合格1批次;速冻食品36批次,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41批次,不合格1批次;餐饮食品101批次,不合格1批次;豆制品30批次,水产制品15批次,糖果制品30批次,肉制品31批次,糕点13批次,乳制品9批次,全部合格。
三、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1、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山华超市销售的标称杭州萧山富利康蔬菜制品厂生产的爽脆瓜(盐脱水型),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2、台州经济开发区连旺超市销售的标称宁波吃不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吃不厌脆萝卜,阿斯巴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宁波吃不厌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3、武义金豪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绍兴市古煌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古煌料酒,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4、衢州市柯城邓记小吃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微生物污染
1、杭州临安食果子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湖州好运来休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陈皮(加糖话化类),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2、杭州鑫成食品有限公司文忠分公司生产的奶油葡萄(凉果类),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3、杭州孔亮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天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溶原味西湖藕粉,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4、衢州小厨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糖发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5、缙云县纯源土特产商行销售的标称缙云县丽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姜汤,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6、嘉兴市经开塘汇仿珠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杭州余杭春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津葡萄,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杭州余杭春园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该产品不是杭州余杭春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7、杭州临安隆宾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杭州临安玖百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安玖百玖食品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该产品不是杭州临安玖百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三)农兽药残留
1、宁波市江北洪塘菜市场岳军梅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2、宁波市江北张宏伟猪肉摊销售的猪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其他污染物
1、余姚市城区南山寿星纯净水厂生产的南山寿星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区南山寿星纯净水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2、德清明贵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德清明贵饮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
瑞安市万鑫农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杨梅配制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丽水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