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店森道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福建省龙岩市森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洪湖藕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抽自1号店森道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福建省龙岩市森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号店(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洪湖藕粉(标注生产日期:2019年6月22日),抽样单编号为GC19000000001630661,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10日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出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库存的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入库、销售单据及当事人的证照等证据资料。据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14日共生产了该批次的“红莲”牌洪湖藕粉385袋,总金额为3477.50元,入库时并未打印生产日期,根据出库时间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予以销售。其中:于2019年6月20日以每袋8.80元的价格,通过宏达物流公司送货销给宜昌萌仔商贸有限公司150袋,共计金额1320元;于2019年6月21日以每袋7元的价格直接送货上门销给洪湖市新堤圣权国际大酒店超市30袋,共计金额210元;于2019年6月24日以每袋9.50元的价格,通过宏达物流公司送货销给湖南常德德行天下商行205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2日),该商行又在拼多多网站平台销售给龙岩市森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计金额1947.50元。
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现场提供了该批次食品的食品投料记录表,销售记录,入库单,出库单,检验记录台账,销售食品的快递单等,采取召回措施,积极与销售商联系进行召回公告,但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