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抽检的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星光大道分公司销售的“罗氏虾(淡水虾)”(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434630),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6日向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星光大道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2019年9月6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11日的不合格批次“罗氏虾(淡水虾)”在售。根据经营者进货记录显示,该批次“罗氏虾(淡水虾)”的供货日期为2019年8月11日,供货单位为重庆德绿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供货数量为7.3kg,购进价格190元/公斤,销售价格199.6元/公斤,货值金额:199.6元/公斤×7.3公斤=1457.08元,已销售3.734公斤用于检验使用,销售利润:3.734公斤×(199.6元/公斤-190元/公斤)=35.85元。经营者对剩余的3.566公斤“罗氏虾(淡水虾)”依照流程做了退货处理。没有消费者购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提出了复检申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复检,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星光大道分公司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杜绝购进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同时,将抽检不合格信息函告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星光大道分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在购进该食用农产品时,查验了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留存了购进票据以及进行了电子台账记录,应认定其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裁量情形。据此,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1、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自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3、将不合格产品相关情况信息及时告知产品供应商。(二)因涉案食用农产品已退回给供应商,不具没收条件,不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