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过境第三国”方式进出口水果是指已获得进口国家检疫准入的水果。
二、产品出口前,出口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要求,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进出口水果应使用密闭集装箱运输(包括任何密闭容器或冷藏箱,以下简称集装箱)。集装箱的编号和封识号应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水果在过境运输期间不得开箱,并保证封识完好。
四、中国过境第三国的输乌水果,允许从多斯洛克、亚乐拉玛、塔什干、沃依别克和科勒斯5个口岸进入乌兹别克斯坦。
五、乌兹别克斯坦过境第三国的输华水果,允许从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和伊尔克什坦3个口岸入境。
六、当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进口国主管部门将检查集装箱和封识的状况、相关单证,并按照有关协议要求实施植物检疫。
七、如发现不符合有关协议或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如发现植物检疫证书为伪造或无效的,该批货物将被退回。如果检查发现货证不符,或封识被破坏,或混入其他来源的产品,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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